(2017)浙02民终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双马日用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双马日用品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珠岙村横溪。法定代表人:叶仙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双马日用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代表人:徐德荣,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树,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朱品,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诺公司)、宁波双马日用品厂(以下简称双马厂)因相互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5)甬鄞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宁波科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涉案耐磨地坪起壳的原因系耐磨地坪面层和细石混凝土找平层间夹杂着浮浆所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耐磨地坪施工协议书》所约定的基层要求,应属发包方双马厂的义务,双马厂未及时清除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上的浮浆,对耐磨地坪起壳的质量问题存在过错。《耐磨地坪施工协议书》第九条“违约责任”2约定:“如因施工条件不具备或甲方未按合同及时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泰尔诺公司系专业施工耐磨地坪的企业,理应知道浮浆对耐磨地坪的破坏作用,故其在发现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存在浮浆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故对耐磨地坪起壳的质量问题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耐磨地坪起壳系双马厂未履行合同义务,与泰尔诺公司无关,应属有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件实体处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三门县泰尔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双马日用品厂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88元和9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永森审判员 朱亚君审判员 赵保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