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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梁卫东与赵景斌、沧县广诚其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东,赵景斌,沧县广诚其车运输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795号原告:梁卫东,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赵景斌,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沧县广诚其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捷地村。主要负责人:张兆金,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工大科技园1楼南区。主要负责人:范国义,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主要负责人:李彦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卫东与被告赵景斌、沧县广诚其车运输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卫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卫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