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淑金受贿、滥用职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199号罪犯王淑金,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漳浦县人,捕前系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中队原中队长。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淑金犯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王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间共获6次表扬。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考核分3770分。该犯原判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在原审该犯已缴清违法所得50000元,本院审理期间又缴清没收财产20000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淑金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王淑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淑金的刑罚减去八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