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1执10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成都诚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诚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0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成都诚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法定代表人:黄化群,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纺织印染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杜其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成都诚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19元、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诚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康明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