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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晓和与陈小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和,陈小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259号原告陈晓和,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陈小菊,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陈晓和诉被告陈小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晓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