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晓和与陈小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和,陈小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259号原告陈晓和,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陈小菊,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陈晓和诉被告陈小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晓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