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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伟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张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宁津所村。法定代表人孙树旭,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伟涛,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莱州市平里店振驻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威仲字第25号裁决书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仲裁委员会(2016)威仲字第25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