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细娟与吴美群、魏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细娟,吴美群,魏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5民初263号原告:徐细娟,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告:吴美群,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告:魏理,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和茂,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莲都区,系被告表哥。委托代理人:朱素琴,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系被告表妹。原告徐细娟与被告吴美群、魏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判。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徐细娟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细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细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月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丽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