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王福成、柳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王福成,柳少伟,丁世海,黄玉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9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负责人:王新立,该行行长。被告:王福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柳少伟,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丁世海,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黄玉彩,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告王福成、柳少伟、丁世海、黄玉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8.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耀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