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冻林易愉与许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易愉,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林易愉,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垦中路。身份证号码:46002819771225xxxx。被执行人:许彬,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身份证号码:46010019601204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易愉与被执行人许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彬在银行存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被执行人许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
 jvvbjkdbrefa8capvk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吴秀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审核:吴秀菊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3日印制
 
 
(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