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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晓琳、木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琳,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民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琳,女,1983年8月3日生,纳西族,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维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木鑫,男,1985年6月4日生,纳西族,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维西县。上诉人吴晓琳因与被上诉人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34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晓琳,被上诉人木鑫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中,吴晓琳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在庭后以虽然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一致,但本人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诉请求为理由,于2017年4月13日开庭当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吴晓琳在本案二审开庭当日以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诉请求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晓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上诉人吴晓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敏声审判员  叶向阳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