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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7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营盘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970628。法定代表人:廖蕾蕾,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11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000592683。法定代表人:李茂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勇,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28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渝0102民初817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兴界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墙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中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