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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佘光烔、莆田市聚昌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光烔,莆田市聚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佘光烔,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国内经常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聚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陈春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佘光炯与莆田市聚昌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聚昌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福伟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