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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肖卫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肖卫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3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1854Y。代表人:黄移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高昌,该行职员。被告:肖卫兵,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被告肖卫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