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一凤与张兆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凤,张兆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200号原告张一凤,女,1950年9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兆亮,男,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凤诉被告张兆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一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35元,共计235元,由原告张一凤负担。审判员 卢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