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富国与乌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国,乌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439号原告王富国,男,52岁,1964年7月7日,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告乌海清,女,40岁,蒙古族,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王富国诉乌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国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乌兰萨日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 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