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冬梅诉被告刘明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刘明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719号原告:王冬梅,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刘明举,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梅诉被告刘明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梅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梅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冬梅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秀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