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石村村民委员会、李发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石村村民委员会,李发洪,赵维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石村。法定代表人:钱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涛,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村委工作人员,现住淄博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发洪,男,194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春,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维纲,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石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发洪、赵维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石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晓梅审 判 员 郭 鹏审 判 员 翟雪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袁世普代理书记员 巩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