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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粤明与欧阳燕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终3886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燕华,杨粤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燕华,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宁位梅,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粤明,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诗萍,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燕华因与被上诉人杨粤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阳燕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杨粤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杨粤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人工费。本案属简单案件,争议焦点应是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存在,而非双方花费多少金额的问题,但一审法院却开了两次庭。第二次庭审时,杨粤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称以现金支付了订金14700元,虽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该项,但足以证明杨粤明的不诚实。一审法院支持的杨粤明支付的人工费10600元,其中9300元既然是杨粤明雇佣工人的人工费,为何要转给欧阳燕华由欧阳燕华转给工人?这不符合常理,且如何证明这是装修欧阳燕华房子的人工费?后来的1000元和300元又是杨粤明直接转给工人,没有经过欧阳燕华,且1000元未写明是何款项。这是需杨粤明举证证明的问题。二、关于杨粤明购买的装修材料,很多是信用卡购买的,没有送货单和收据,而有送货单的部分没有送货地址,均无法证明这些材料就是杨粤明买来用于欧阳燕华房屋装修的。对此,一审法院计算方法乱,不严谨。比如,有一张收款卡是2015年3月27日的,总额是387元,那时欧阳燕华的房屋还未装修,该款不是杨粤明买来装修欧阳燕华房屋的材料。但杨粤明在明细清单那里自己改成了2016年3月27日。另外一张收款卡是2015年4月15日的,总额是1382元的油漆,当时欧阳燕华房屋仍未装修,而且欧阳燕华自己也买了油漆,该油漆款也非欧阳燕华房屋的装修费用。且这两张收款卡都没有送货地址,这种明显的肆意改动、张冠李戴的证据,一审法院却予以采纳,并在判决书中载明买油漆有送货地址,送货地址为涉案房屋,为认定事实错误。三、欧阳燕华和杨粤明是恋人关系,直到2016年6月份、7月份还有两人的合照照片,恋爱关系一直持续着。恋爱期间,双方的财产是混同的。欧阳燕华在这期间一共花了50038.98元,每一笔费用均有证据予以支持,这些费用足以抵扣杨粤明花费的钱,这还没有计算恋爱期间欧阳燕华花费在两人身上的现金。欧阳燕华提出的这些费用就是反诉,只是多出的费用欧阳燕华在本案中没有主张要回来,只请求法院驳回杨粤明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遗漏欧阳燕华的反诉请求,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杨粤明辩称:一、杨粤明与欧阳燕华存在口头约定,约定由杨粤明不包工不包料装修欧阳燕华居住的涉案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对此,杨粤明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中欧阳燕华也承认其找杨粤明负责装修涉案房屋,曾与杨粤明多次一起购买装修材料,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欧阳燕华应当向杨粤明支付装修款。二、杨粤明与欧阳燕华非恋人关系,本案不存在欧阳燕华所称的赠与或无偿装修。三、关于本案装修款的金额,一审法院支持的22704.01元证据充分,判决无误。对于未支持部分,杨粤明认为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事实,一审中杨粤明曾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价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遗漏处理。四、关于欧阳燕华所称一审提出的反诉,杨粤明认为从程序上而言,欧阳燕华一审并未提起反诉,其所认为的双方有其他侵权纠纷只是用于答辩,且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五、关于本案的案由,杨粤明所提供的证据及欧阳燕华一审中所承认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无误。杨粤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欧阳燕华向杨粤明支付拖欠的装修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街道东风西路132号流花广场某房房屋的费用1041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欧阳燕华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粤明提供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X号某房的产权人为欧阳燕华。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朋友关系。杨粤明主张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帮忙欧阳燕华在上述房屋进行装修,杨粤明提供了涉案房屋装修前后对比的两组照片,拟证明欧阳燕华名下的房屋已装修的事实。欧阳燕华确认装修后的照片情况属实,但认为装修前的照片并不是拍摄于欧阳燕华的房屋,并主张是翻修并非装修,房屋结构并未改变,而且家具家电是原本就有的。杨粤明提供了手机微信截图,拟证明欧阳燕华于2015年12月2日向杨粤明微信转账5000元,杨粤明认为该笔5000元是欧阳燕华委托杨粤明进行房屋装修的订金。欧阳燕华对转账支付5000元给杨粤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该笔款项并非是房屋装修的订金,而是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杨粤明主张已为欧阳燕华垫付了涉案房屋装修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共计109100元,减去欧阳燕华已付订金5000元,欧阳燕华尚欠104100元未付,具体由以下款项构成:一、支付人工费25000元,工人主要负责打墙、铲墙灰、砌墙、批荡、砌橱柜、拆天花、拆旧厨房、拆门、拆铝合金窗、拆空调等,包水泥、沙、砖,防水材料等,做防水25平方三次,修复窗台三个,砌瓷砖,清淤泥等。杨粤明提交了手机微信截图,显示杨粤明分别于2016年1月16日微信转账6000元、于2016年1月24日转账3300元给欧阳燕华,而后欧阳燕华分两笔转账给“蓉某”,合计9300元,并备注为“装修款”。杨粤明称需支付装修工人的工资,欧阳燕华以没钱为由要求杨粤明垫付,故杨粤明通过微信转账9300元给欧阳燕华后,欧阳燕华再支付给工人。欧阳燕华表示确认收到了9300元及已转给“蓉某”的事实,但是认为欧阳燕华只是应杨粤明的要求帮忙转款及备注写“装修款”,不确认该笔款项是用于杨粤明的房屋的装修。另外,杨粤明于2016年3月13日再次微信转账1000元给“蓉某”。杨粤明主张除了上述两笔转账之外,在开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工人定金14700元,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二、支付瓷砖款4690元及瓷砖搬运费300元,共4990元,主要用于装修厕所、厨房的墙面及地板、客厅阳台的瓷砖。杨粤明提交了其名下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于2015年12月26日在广州市名陶靓家居装饰陶瓷商场刷卡消费4119元、于2016年2月11日在缘源官窑陶瓷经营部刷卡消费290元,合计为4409元。关于杨粤明主张的搬运费300元,杨粤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欧阳燕华确认厕所、厨房的墙面及地板的瓷砖是重新铺设,并主张装修所用的瓷砖是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一起去西华路附近挑选的,由欧阳燕华付现金购买,但目前无法提供相关的购买单据。欧阳燕华认为杨粤明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明细不能反映具体购买商品的清单,也没有相关的订单收据,不能证明是用于欧阳燕华的房屋装修。三、购买电线、插座、水电管、水龙头及配件等共4000元,主要用于厨房、厕所的水龙头、水电管以及全屋包括客厅、卧室的电线插座开关等。杨粤明主张以现金方式于2015年12月10日购买了304角阀等支付了211元、于2015年12月1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兴业五金经营部支付85.30元、于2015年12月11日向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兴业五金经营部购买了2.5电线等材料支付了1282元、于2015年12月19日向叁力装饰材料商行支付490元及100元、向“高丽斯卫浴”购买三叉、直通等材料支付了216元、于2015年12月25日向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兴业五金经营部支付397元,提供了收款收据或送货单等予以证实。以上以现金方式付款合计2781.30元。杨粤明主张以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在淘宝网德力西官方旗舰店购买开关、插座等,其中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218.70元、2015年12月11日支付40.85元、于2015年12月12日支付292.10元、于2015年12月12日支付109元、于2015年12月22日支付207.74元,杨粤明提供了其中三份由德力西官方旗舰店出具的《销售出库单》,列明了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货人、收货地址;杨粤明主张以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于2015年12月10日在淘宝网德力西爱阁专卖店购买开关、插座面板,支付了9.80元;以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在淘宝网绿朵儿家居旗舰店购买波音软片,于2016年4月19日支付了58.80元;上述网上购物均列明收货人为杨粤明,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街道东风西市132号流花广场某房”。以上网上购物方式付款合计936.99元。杨粤明主张在装修过程中因二次改动电线,需要再请一次工人,于2016年3月25日微信转账支付300元给“蓉某”。欧阳燕华表示确认房屋的客厅、卧室的开关、插座盖是更换过,承认欧阳燕华自己并未购买电线,但欧阳燕华也购买过部分的插座,而且欧阳燕华购买的厨房水槽套装里包含了水龙头,以及其所购买的马桶以及不锈钢支架包括了下水器、下水管。四、购买三个门共2180元,具体为两个卧室门、一个洗手间门,杨粤明提交了一份《鸿福金门标准门订单》,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了2180元购门款。欧阳燕华确认两个卧室门与一个洗手间门是杨粤明购买的,但不确认购门款的金额,且现在门有质量问题已经关不了了。五、购买木方、夹板、面板,饰线等支付了6000元,其中木板夹板面板用于做客厅的电视柜、鞋柜、以及主卧室衣柜柜体。杨粤明主张以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于2015年12月20日向广州市顺豪木业商行支付2015元,提供了手机微信截图为证。杨粤明主张以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于2016年1月31日向广州市顺豪木业商行支付408元、于2016年3月13日向广州市顺豪木业商行支付438元、于2016年6月4日向广州市越秀玉英五金电器经营部支付146元购买门铰等,提供了杨粤明名下信用卡交易明细为证。杨粤明主张以现金方式于2015年12月19日向广州市顺亿(顺通)木业商行支付3035元,用于购买面板、石膏板等,提供了该店铺的名片及送货单,在送货单上写明收货地址为流花广场132号某房。杨粤明主张以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在淘宝网drhine德莱旗舰店购买柜脚4个,于2016年4月4日、4月14日分别支付了41.60元;网上购物订单均列明收货人为杨粤明,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街道东风西市132号流花广场某房”。欧阳燕华承认杨粤明制作了客厅的电视柜、鞋柜,但主卧室衣柜杨粤明只做了柜体,柜门是由欧阳燕华做的,而且杨粤明提供的购物单据及信用卡消费记录,不能证明所购买的材料均是用于欧阳燕华的房屋装修。六、购买油漆共支付1700元,主要用于天花板、所有木柜的涂料。杨粤明主张以现金方式于2015年4月15日向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兴业五金经营部支付1382元,提供了《收款卡》为证。杨粤明主张以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于2016年2月21日在淘宝网丽王家居专营店购买多乐士透明白色清漆支付318元,网上购物订单列明收货人为杨粤明,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街道东风西市132号流花广场某房”。欧阳燕华认为涉案房屋装修所用的油漆均是由欧阳燕华自行购买的,不清楚杨粤明所购买的油漆用于何处。七、在施工过程中补充购买的材料,杨粤明主张以现金方式向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兴业五金经营部购买材料,于2016年3月27日支付387元用于购买地漏、胶水等,于2016年4月28日支付575元用于购买开关、电线等,杨粤明提供了送货单及收款卡为证。欧阳燕华表示不予确认,杨粤明的单据无法证明是用于欧阳燕华的房屋装修。八、杨粤明主张已为欧阳燕华垫付水电工的人工费3000元、天花板角线材料及人工费900元、厕所天花板材料及人工费600元、扇灰材料款700元、石材款1600元、窗帘款400元、洗手间铝合金窗400元、房间铝合金窗款1100元、购电热水器800元、购买柜镜150元、玻璃170元、小玻璃30元、打烟道管150元、杂费(包括清理垃圾、买饭盒等)共600元、杨粤明为欧阳燕华装修期间的人工钱54000元(300元/天×180天),杨粤明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欧阳燕华亦不予确认。欧阳燕华提交了淘宝订单及其名下信用卡明细账单,拟证明欧阳燕华为装修房屋自行购买了油漆、灯饰、厨房不锈钢水槽、马桶、不锈钢支架、镜柜等。此外,欧阳燕华还提交了购买床上用品、床垫、鞋柜、餐桌餐椅及家电的收据或发票。欧阳燕华主张其购买装修材料及家电、家具支出了17501.40元。杨粤明对欧阳燕华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认为部分淘宝订单的地址是涉案房屋,收货人是杨粤明,恰恰证明涉案房屋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杨粤明在涉案房屋装修的事实,至于欧阳燕华自己支出用于装饰涉案房屋而购买的用品与杨粤明无关,也与本案无关。欧阳燕华提交了《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及6648元的旅游费发票。欧阳燕华认为是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一起去旅游,各自应负担3324元,故该笔款项应在杨粤明支付的装修款中进行抵扣。杨粤明表示不同意旅行团费在装修款中抵扣,在旅游中杨粤明为欧阳燕华购买了青花瓷杯,而且旅行途中吃饭等开支均由杨粤明负担。此外,欧阳燕华还提交了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旅游途中的合照以及杨粤明在欧阳燕华家中的照片,拟证明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是恋人关系。杨粤明承认双方曾谈过恋爱,但是在涉案房屋装修之前即在2015年8月底双方已经结束恋爱关系,双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欧阳燕华提交了十二份由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内容均为收到欧阳燕华交来的购酒款,金额合计8561元。欧阳燕华承认其是宜宾金潭玉液酒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可以按照折扣价买酒。杨粤明承认欧阳燕华曾经买过酒给杨粤明,但并没有欧阳燕华主张的这么多,而且杨粤明也不可能喝了这么多的酒。欧阳燕华提交了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证明除了已转账5000元给杨粤明之外,还有148.88元的微信红包、1300元及500元的转账记录,合计已付6948.88元给杨粤明。一审另查明,杨粤明申请李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李某陈述,其与杨粤明是多年朋友关系,欧阳燕华叫其母亲为干某,于2016年3月中旬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号流花广场某房帮忙扇灰,工期2天,当时在房屋还有另外两三个水泥工人在贴瓷砖,其后杨粤明支付了600元工钱;据李某了解,涉案房屋装修时间有4、5个月,也没有听到说杨粤明免费帮欧阳燕华装修房屋。一审再查明,鉴于欧阳燕华对杨粤明提交的装修材料单据及人工费等不予确认,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对涉案房屋装修的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向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释明是否申请对房屋装修价格进行评估。杨粤明表示同意向一审法院申请价格评估,欧阳燕华则表示不同意进行评估,坚持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虽无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但欧阳燕华承认杨粤明曾有帮忙装修的事实,也承认杨粤明曾垫付部分装修款项的事实。虽然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曾为朋友关系或恋人关系,现欧阳燕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粤明是无偿为欧阳燕华装修房屋,亦不能证明杨粤明有赠与装修材料的意思表示,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则欧阳燕华应将杨粤明垫付的装修款返还给杨粤明。如何确定涉案房屋的装修款金额,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欧阳燕华承认杨粤明有帮忙装修的事实,也承认了杨粤明有购买了门、电线及部分装修材料的事实,结合杨粤明提供的部分订货单也清楚显示收货地址就是涉案房屋,在欧阳燕华对杨粤明提交的关于人工费及装修材料的证据均不予确认的情况下,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欧阳燕华又不同意对房屋装修价格进行评估。在此情况下,由于欧阳燕华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杨粤明的证据不属实,故一审法院对杨粤明提供的装修材料款的证据予以确认。具体如下:1.关于购买瓷砖的问题,由于欧阳燕华确认厕所、厨房的墙面及地板的瓷砖是重新铺设的,但欧阳燕华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行购买了瓷砖,故对杨粤明提出垫付了瓷砖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杨粤明提交的信用卡消费明细中证实杨粤明已支付购买瓷砖款4409元。欧阳燕华称装修房屋所用瓷砖是其用现金购买,却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欧阳燕华的这一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杨粤明还主张搬运费300元,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关于购买电线、插座、水电管、水龙头及配件的问题,欧阳燕华确认房屋的客厅、卧室的开关、插座盖是更换过,并承认欧阳燕华自己并未购买电线,现欧阳燕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粤明提供的证据不属实,故对杨粤明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依据杨粤明提交的收款收据、送货单、信用卡交易明细、《销售出库单》,且网上购物的送货地址均为涉案房屋,证实了杨粤明为购买电线、插座、水电管、水龙头等已支付3718.29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关于购门款的问题,杨粤明提交了一份《鸿福金门标准门订单》,拟证明购买三个门共2180元。欧阳燕华确认杨粤明代付购门款的事实,但不确认购门款的金额。由于欧阳燕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粤明提供的证据不属实,故对杨粤明主张代付购门款218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4.关于购买木方、夹板、面板,饰线等问题,欧阳燕华承认杨粤明制作了客厅的电视柜、主卧室衣柜柜体等,杨粤明提交了手机微信截图、信用卡交易明细、送货单、网上购物订单等,证实了杨粤明已支付6083.6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5.关于购买油漆及补充材料的问题。虽然欧阳燕华提供了淘宝订单及其名下信用卡明细账单证明其自行购买了油漆的事实,但是杨粤明也提供了淘宝订单及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了杨粤明也购买了油漆,而且送货地址就在涉案房屋,现欧阳燕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粤明购买油漆不属实,故对杨粤明主张已付油漆款1700元予以确认。另外,杨粤明提供了送货单及收款卡证明在装修过程中购买了地漏、胶水、开关、电线等共计962元,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以上五项购买装修材料款支出共计19052.89元。关于装修人工费的问题,由于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确认杨粤明先转账9300元给欧阳燕华,而后欧阳燕华微信转账给“蓉某”并备注为“装修款”的事实,欧阳燕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另行向装修工人支付人工费,而欧阳燕华转账给“蓉某”款项之时涉案房屋正在装修过程中,欧阳燕华又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装修费”是用于其他房屋的装修费用,在此情况下,欧阳燕华不确认转账给“蓉某”的款项就是支付涉案房屋装修人工费,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据杨粤明提供的证据,证明已向“蓉某”支付装修人工费合计10600元。综上,杨粤明已为欧阳燕华垫付装修材料款19052.89元及人工费10600元,减去欧阳燕华已付给杨粤明的6948.88元,欧阳燕华应将尚欠的22704.01元返还给杨粤明。至于杨粤明还主张已为欧阳燕华垫付水电工的人工费、天花板角线材料及人工费、厕所天花板材料及人工费、扇灰材料款、石材款、窗帘款、洗手间铝合金窗、房间铝合金窗款、购电热水器、购买柜镜、玻璃、打烟道管、杂费的问题,由于杨粤明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杨粤明的这些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杨粤明还主张按照300元/天的标准计算180天的人工费,杨粤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粤明、欧阳燕华双方存在按照该标准计算人工费的约定,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关于欧阳燕华抗辩自己也为房屋装修购买了装修材料、家电家具等支出了款项17501.40元的问题,属于欧阳燕华自行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与杨粤明无关,故以该笔款项抵扣杨粤明垫付的装修费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欧阳燕华认为在与杨粤明交往期间还支出了旅游费及吃饭、买酒等,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欧阳燕华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燕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粤明支付装修款22704.01元;二、驳回原告杨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382元,由原告杨粤明负担2014元,由被告欧阳燕华负担368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杨粤明在二审中提交了《申请书》,请求对讼争的装修价格予以评估。二、另杨粤明在一审中主张2016年3月27日以现金方式向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兴业五金经营部购买材料中支付387元用于购买地漏、胶水等,但经查阅其原审提供的《收款卡》,显示该笔费用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3月27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因此对于被上诉人杨粤明提出的对原审判决的异议不予审查,对其在二审中提出的对装修价格进行评估的申请亦不予接纳;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欧阳燕华、杨粤明有无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二、欧阳燕华对原审认定的应予支付的装修款数额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评析如下。首先,从双方均确认杨粤明从事装修行业、杨粤明原审中提供的装修材料单据、证人证言等事实综合来看,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审查的焦点为杨粤明主张欧阳燕华支付装修款是否成立,欧阳燕华主张案涉纠纷为不当得利的返还之诉,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欧阳燕华不能证明杨粤明有无偿装修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欧阳燕华应向杨粤明支付装修款,至于双方是否是恋人关系,对于认定案涉装修款是否应予支付并无直接关联性,故本案对此不予认定,欧阳燕华以双方在装修期间是恋人为由主张不支付装修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同理,欧阳燕华主张杨粤明应承担双方恋爱期间欧阳燕华单方已支付的费用,与本案审查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要求以该部分费用抵扣装修款但未能与杨粤明协商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欧阳燕华可对此部分费用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其次,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装修款中1700元的油漆费问题。杨粤明在一审中主张1700元的构成是2015年4月15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兴业五金经营部支付现金1382元购买以及2016年2月21日通过网上天猫购物在丽王家具专营店用信用卡支付318元购买。由于杨粤明自认装修是自2015年11月开始至2016年5月完工,故其主张在2015年4月15日现金支付而购买的油漆是用于案涉工程的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将该1382元确定为涉案房屋的油漆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同理,杨粤明提供的《收款卡》显示其主张以现金方式向广州市海珠区沙园兴业五金经营部购买材料中支付387元用于购买地漏、胶水等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3月27日,一审法院确认该笔款项为欧阳燕华应承担的装修款不妥,本院亦予以纠正。除此之外,一审法院认定欧阳燕华应支付的装修款金额,论理清晰,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欧阳燕华提出的其余异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欧阳燕华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唯部分处理不当,应相应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3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欧阳燕华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杨粤明支付装修款20935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杨粤明负担2059元,由被告欧阳燕华负担323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由杨粤明负担45元,由欧阳燕华负担3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岳为群审判员  黄春成审判员  刘碧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漫榆黄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