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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革盈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杜康镇张王庄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革盈,白水县杜康镇张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421号申请人刘革盈。被执行人白水县杜康镇张王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屈永全,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刘革盈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杜康镇张王庄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4119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即被执行人当即清付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2017年8月31日前清付5000元,2018年6月30日之前清付1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清付1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清付12142.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42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