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国栋与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栋,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栋,男,199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镇滨河南街22号。法定代表人:周裕宁,董事长。申请人孙国栋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7,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