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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权与关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权,关纯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初641号原告:陈权,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芝,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纯一,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陈权与被告关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纯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2015年8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计70000元,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返还借款。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关纯一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2015年8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计70000元,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返还借款。借款经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款合同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纯一返还原告陈权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关纯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