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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保令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欧文杰与李文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文杰,李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保令3号之一申请人:欧文杰,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薇,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文光,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欧文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申请人欧文杰(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文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因朋友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一子李晟睿。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并逐渐升级。被申请人对家庭不负责任,对申请人无端揣测,还数次殴打申请人,并威胁申请人及其母亲,甚至扬言要打死申请人。2017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因琐事殴打申请人,后原告向砂子塘派出所报警。2017年3月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申请人在民警劝说下带小孩租住长沙市××宝××至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都市××小区××室的住处。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询问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称,1、近年来,申请人在家几乎不做家务,还经常连续几天不回家,孩子病了也不管,所以被申请人及其母亲难免对申请人进行抱怨,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逐渐加深,申请人因为被申请人及其母亲经常抱怨而心怀不满。2、2017年1月17日,申请人因家庭琐事辱骂被申请人母亲并升级为互相扭打,被申请人一时气愤将申请人推开并要求申请人搬出去住,这是唯一的一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动手,而且在该过程中被申请人亦被申请人抓伤。3、2017年3月4日,因双方产生矛盾,派出所民警劝说申请人暂时先搬出去住,第二天双方去办理离婚事宜,后双方一直没有去办理离婚,僵持至今。4、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要求其迁出湖南省长沙市××都市××小区××室,被申请人觉得与申请人无法再和好,希望双方离婚,但买房子时被申请人家庭也出了钱,希望在离婚诉讼中再行处理。询问结束后,被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保证书,表示在本院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已经认识到了尽管自己觉得委屈,但打人是不对的,保证以后绝对不会再对申请人动手,一定依法理性处理家庭矛盾乃至离婚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庭的和谐稳定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但因被申请人认识问题的态度较好,其已认识到应当依法理性处理家庭矛盾,亦向本院保证不会再对申请人动手,本院认为这是被申请人为实现家庭关系和谐跨出的重要一步,应予鼓励,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本院对申请人的第三项申请事项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文光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文光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欧文杰及其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三、驳回申请人欧文杰的其他申请。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欧文杰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如被申请人李文光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胡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江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