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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发录与被告许生武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录,许生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930号原告:刘发录,男,汉族,1949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许生武,男,汉族,现年49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录与被告许生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发录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