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陈远明、肖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陈远明,肖平,李海燕,陈钱,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55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2号。代表人赵予胜,该分行行长。被告陈远明,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肖平,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海燕,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陈钱,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75999-3。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55068046-9。法定代表人陈远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陈远明、肖平、李海燕、陈钱、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远明、肖平、李海燕、陈钱、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远明、肖平、李海燕、陈钱、宜昌同鑫玻璃有限公司、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