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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宗霞与重庆华晟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霞,重庆华晟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456号原告:陈宗霞,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华晟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1号34幢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305777666XG。法定代表人:陈虹佑。原告陈宗霞与被告重庆华晟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霞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宗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幸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