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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美胜与但加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美胜,但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监1号原审原告:李美胜,男,1973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审被告:但加伟,男,1987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审原告李美胜与原审被告但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渝0235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