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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查志刚与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志刚,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查志刚,男,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80106-9。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查志刚与被执行人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924元,执行费12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查志刚履行案款90908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