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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锋,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葛玉兰,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沈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锋,男,1970年11月20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沈锐,男,1968年12月20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锋、沈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为全市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通仲裁委员会(2016)通仲调字第78号调解书,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凯代理审判员  李双全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