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樊建、周煦罡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建,周煦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建,男,1997年4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始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煦罡(曾用名:周龙),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始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同年10月14日被释放,同年12月2日被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对其取保候审。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建、周煦罡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鄂282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被告人周煦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缴纳)。被告人樊建不服,以原判量刑较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樊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建撤回上诉。建始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凯审判员 杨 红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