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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传锋与于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锋,于道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838号原告董传锋,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富才、张鑫,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道明,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传锋与被告于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修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