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昌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陈昌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268号原告:陈勇,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织金县。被告:陈昌凡,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大方县农发行退休职工,住织金县。原告陈勇与被告陈昌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勇在签收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照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