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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昌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陈昌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268号原告:陈勇,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织金县。被告:陈昌凡,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大方县农发行退休职工,住织金县。原告陈勇与被告陈昌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勇在签收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照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