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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文献、吴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献,吴衡,吴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黄文献,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吴衡,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璟,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黄文献与被执行人吴衡、吴璟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鲤民初字第5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总结人民币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55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洪江龙执行员  庄俊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