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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范继涛与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继涛,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838号原告:范继涛,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原告范继涛诉被告濮阳县王称堌镇常楼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范继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继涛以濮阳县王××堌镇××村村民委员会新一届村委班子未形成,没有法定代表人,等新班子选举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继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继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齐杰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盼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