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百龙与高月恒、长春市双阳区未来之星双语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百龙,高月恒,长春市双阳区未来之星双语幼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09号原告:魏百龙,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月恒,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未来之星双语幼儿园,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王丽艳园长。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百龙诉被告高月恒、长春市双阳区未来之星双语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百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