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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百龙与高月恒、长春市双阳区未来之星双语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百龙,高月恒,长春市双阳区未来之星双语幼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09号原告:魏百龙,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月恒,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未来之星双语幼儿园,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王丽艳园长。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百龙诉被告高月恒、长春市双阳区未来之星双语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百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