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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4598昆山深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铨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深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山铨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583民初4598号原告:昆山深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4581887K,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333号5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学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柳,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铨莹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9581456Y,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少卿西路。法定代表人:魏礼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辉,该公司运营总监。原告昆山深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新公司)与被告昆山铨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铨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尹丛丛独任审理,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结欠的货款44785.96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5月存在交易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相关货物,后原告依约履行送货义务。截止目前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4785.96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昆山铨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深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4785.96元,该款分四期支付,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14785.96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款项汇至原告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友谊园分理处,账号:32×××47)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需按时履行,如有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就被告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从此无涉。四、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尹丛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