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佳乐,姚行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朱佳乐,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姚行行,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佳乐与姚行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姚行行名下小型机动车一辆,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姚行行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655.1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