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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红玉与薛云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玉,薛云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45号原告张红玉,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孟凡娜,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薛云雷,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张红玉诉被告薛云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红玉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红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红玉负担。审判员  杨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润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