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红玉与薛云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玉,薛云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45号原告张红玉,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孟凡娜,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薛云雷,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张红玉诉被告薛云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红玉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红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红玉负担。审判员 杨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润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