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弓彦飞与宋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彦飞,宋秀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705号原告弓彦飞,女,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宋秀英,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曲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彦飞与被告宋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弓彦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彦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