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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弓彦飞与宋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彦飞,宋秀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705号原告弓彦飞,女,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宋秀英,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曲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彦飞与被告宋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弓彦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彦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盼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盼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