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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屈连孝与被告屈向林、乔卫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连孝,屈向林,乔卫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432号原告:屈连孝,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屈向林(又名屈项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乔卫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系被告屈向林之妻。原告屈连孝与被告屈向林、乔卫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屈连孝、被告屈向林、乔卫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连孝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屈向林、乔卫娥向原告屈连孝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5%,从2015年2月2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1月24日(农历2012年12月13日),被告屈向林以给其舅舅买房为由向原告屈连孝借款6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1.5分,利息清偿至2015年2月1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金及剩余利息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屈向林、乔卫娥答辩称: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屈连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屈向林、乔卫娥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屈向林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屈向林之间约定的月利率为1.5%,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笔借款中,原告与被告屈向林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屈向林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请求被告乔卫娥以夫妻共同债务与被告屈向林共同偿还该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笔债务属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屈向林、乔卫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屈连孝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5%,从2015年2月2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飞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