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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园龙与张金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园龙,张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185号原告:孙园龙,住绥棱县。被告:张金生,住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园龙与被告张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孙园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园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园龙负担。审判员  荆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