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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文龙与美洲股权投资(昆山)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龙,美洲股权投资(昆山)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119号原告:马文龙,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美洲股权投资(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2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龙诉被告美洲股权投资(昆山)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也不再收取。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