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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班洪金与曹正义、曹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洪金,曹正义,曹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469号原告:班洪金,居民。被告:曹正义,居民。被告:曹传峰,居民。班洪金与曹正义、曹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班洪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班洪金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班洪金负担。审判员  姚永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四书记员  柏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