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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56号罪犯陈真,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原住贵州省习水县。捕前系东皇镇林鑫纸厂业务员。该犯于2014年5月28日被逮捕,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贵州省羊艾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陈犯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真现已实际服刑二年零九个月,剩余刑期三个月。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核准获监狱表扬。该犯于2016年9月17日提出假释申请,羊艾监狱五监区四分监区建议报请假释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五监区建议报请假释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2017年1月3日经贵州省羊艾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建议对其报请假释,2017年2月13日经羊艾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议给予该犯呈报假释。陈真的假释担保人系其哥哥陈某,有固定收入及住房,并愿意为该犯生活提供保障并负责帮教工作。贵州省习水县司法局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4)习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罪犯假释申请书、认罪悔罪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担保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贵州省羊艾监狱罪犯假释担保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考评周期积分统计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陈真的供述及其管教警察蔡某、同监罪犯王某的证词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核准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二年零九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担保人愿意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并负责帮教工作,司法机关愿接纳其为矫正对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汤 帆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