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正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滨,濮邵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648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8343。主要负责人:赵永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街6号3号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3035XU。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被申请人:天津正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4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96134359T。法定代表人:濮邵红。被申请人:王海滨,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濮邵红,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告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正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滨、濮邵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正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滨、濮邵红名下价值2030516.2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已提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的《诉讼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濮邵红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北××经济区××房产。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玉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炳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