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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久纯与宁晓南(盘锦市双台子区全季烟酒茶行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纯,宁晓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08号原告:赵久纯。被告:宁晓南。原告赵久纯与被告宁晓南(盘锦市双台子区全季烟酒茶行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赵久纯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久纯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0元,由原告赵久纯负担。审 判 长  盖士贤审 判 员  金 钊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盖学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