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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其生与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其生,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31号原告:沈其生,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航海路南鼎盛时代大厦1单元13层1314号。法定代表人陈宗要,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该公司员工。原告沈其生与被告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沈其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其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