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钟山与陈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钟山,陈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2853号原告陈钟山,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英(曾用名陈素英),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原告陈钟山与被告陈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钟山的委托代理人张映红及被告陈文英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钟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134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所欠货款本金134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起,被告以曾用名陈素英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2015年2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累欠原告饲料款合计人民币134000元。为此,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欠条壹份,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之规定,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息的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欠条项下的款项。原告曾就本案提起诉讼,后因补充证据需要提出撤诉,贵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闽0602民初10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已补充证据,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文英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本院认为,被告陈文英承认原告陈钟山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陈钟山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陈钟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百零九条(?javascript:SLC(21651,109)?)、第一百五十九条(?javascript:SLC(21651,159)?)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钟山货款人民币13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陈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javascript:SLC(21651,109)?)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javascript:SLC(21651,159)?)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