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端州区联兴信安涂料经营部与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州区联兴信安涂料经营部,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558号原告:端州区联兴信安涂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108区信安路西侧黄岗街凤岗东股份合作经济社东骏五金装饰材料城临时商铺第B26-B28卡。经营者:邓光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8号汇景湾第10幢二层202之一号商场。负责人:陈胜谋。原告端州区联兴信安涂料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居速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端州区联兴信安涂料经营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州区联兴信安涂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48元(原告端州区联兴信安涂料经营部已预交48元),由原告端州区联兴信安涂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绮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颖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