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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郗顺旗、张冬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顺旗,张冬珍,赵不缺,孙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郗顺旗,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冬珍,女,汉族,1956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赵不缺,女,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任县。被执行人孙胜民,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任县。郗顺旗等申请赵不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邢民三终字第1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郗顺旗、张冬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