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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贤家与刘其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家,刘其胜,张贤家,刘其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988号原告:张贤家,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刘其胜,男,约52岁,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家与被告刘其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贤家负担。审 判 长  胡成刚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联审员徐友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来源:百度搜索“”